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41198号“三位一体光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57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1198号“三位一体光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源于宗教用语,与宗教并无任何联系,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产品介绍;相关报道;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三位一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