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3053号“Far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70号
申请人:馥睿(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3053号“Far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应中文为“芳香无界”,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初步审定和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FarÔme”,该商标整体有区别于相关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