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605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49号 - 申请人:浙江老有所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60500号“狗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49号

       

      申请人:浙江老有所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优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0500号“狗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8785号“JACKFISH”商标、第35753519号“鱼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室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