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73572号“香软滑 吃软饭 找美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29号
申请人:仁化县龙皇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3572号“香软滑 吃软饭 找美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茶;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775号“美香”商标、第29239539号“美香饼家 美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不会对商品的口感、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茶;谷类制品;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香软滑 吃软饭 找美香及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感、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申请商标包含“ 吃软饭 ”,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