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391号“SIB 188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13号
申请人:SOCIETA ITALIANA BREVETT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391号“SIB 188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法律和知识产权搜索和调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1723890号“SI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4924号“SI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法律和知识产权搜索和调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法律和知识产权搜索和调查”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IB”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IB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新、维护和实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