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布分期BUFEN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59161号“布分期BUFEN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60号

       

      申请人:江苏国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161号“布分期BUFEN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0541号“布”商标、第16466568号“布帛及图”商标、第19249140号“布帛财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布分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电子转账;信托;经纪;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电子转账;信托;经纪;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