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297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53号
申请人:唐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9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2332号“LEDS-C4及图标、第20754859号图形商标、第13099039号“百宝合及图”商标、第9589052号“FERROTECH及图”商标、第3011403号“豪斯威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贮藏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