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贝博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135083号“贝博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敬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红叶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35083号“贝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52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餐厅照片作为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与评审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餐厅照片,并没有任何第三方能够证明使用期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申请人名下多达140多个商标,有很明显的恶意囤积商标嫌疑。申请人在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后再次申请“贝博士”商标,其提交证据及此次复审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蓓慈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帐篷出租、茶馆服务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为餐厅照片,其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既未显示形成日期,也未显示申请人信息,故仅凭餐厅照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