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UBO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873177号“UBOS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59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来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16873177号“UBO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2748号、第1960716号、国际注册第35类第765708号、国际注册第35类第754225号、国际注册第35类第785514号、第1960725号、国际注册第35类第60662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257001号、第1076982号、国际注册第25类第773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八至十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发展历史时间表、公司注册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及商场位置引导图、官方中文在线商店截图;
      3.申请人审计报告;
      4.申请人媒体宣传报道;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申请人维权情况及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7.在先裁定、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商业经营、实业经营等服务上已经在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至十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已经在先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于2004年6月18日在我局异议管理程序中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受到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6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电子手段和经过互联网组织销售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经营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实业经营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显著识别英文“UBOSS”及图形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BOSS”,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根据查明事实3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BOSS”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