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29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61号
申请人: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2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知商标审字(2019)164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收回第TMZC36817540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通知”说明贵局认定两图形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0131号商标、第11309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与上述案件相同,根据审查统一原则,同样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该图形在消费者心中是具有权威性的标志。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知商标审字(2019)164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