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30997号“a1 零食研究所 SNACK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47号
申请人:爱逸(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0997号“a1 零食研究所 SNACK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已获注册的第20296418号及第33509867号“a1”商标的延伸设计,主要是为了体现申请人为一家零食公司。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并在市场上取得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销售页面、百度搜索结果、融资报道、宣传资料、门店照片、销售单据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有文字“研究所”,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