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蛛无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8023号“蛛无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39号

       

      申请人:湖南蔡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8023号“蛛无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属于暗喻性商标,本身具有多重含义,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蛛无影”构成,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