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思蜜花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3884号“思蜜花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37号

       

      申请人:佛山市幸福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3884号“思蜜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医用营养食物”商品的复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4258号商标、第150764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2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明显,完全具备与引证商标区别的作用,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医用营养食物”商品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医用营养食物”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