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ATURALM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8512号“NATURALM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划石代珠宝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日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8512号“NATURAL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6831号商标、第11736835号商标、第16984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大量、持续使用申请商标,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销申请经核准现已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切割的钻石;珠宝首饰;宝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