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中亚 ZHONG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29520号“中亚 ZHONGY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33号

       

      申请人:江西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520号“中亚 ZHONG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272号商标、第35131854号商标、第35446822号商标、第7208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目前的商标状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和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及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虽于2020年1月19日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但该决定尚未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金属焊丝”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焊丝”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滑车;集装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合金滑车;集装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