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霸皇姜 bahuangj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53550号“霸皇姜 bahuangj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32号

       

      申请人:吕岳玲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550号“霸皇姜 bahuang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臆造的词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不属于“容易造成误认”的情形,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情况类似并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望采用统一审查标准原则,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姜”,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于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