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文化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27911号“文化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26号

       

      申请人:宜兴市民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7911号“文化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6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中文“福文化节”,其中“福”字经过艺术化设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本身无任何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文化节”嵌入在图形之中,整体上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有显著认读文字“文化节”,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