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73084号“万年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19号
申请人:江西万年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合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3084号“万年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4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从未导致过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范围与所属行业、宣传材料及荣誉证书、参与科研项目材料、企业调研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