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0504号“租起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02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辉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0504号“租起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一定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在第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动词+“起来”的文字组合形式的商标都已成功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标识“租起来”,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平板电脑”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