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44366号“SPECTRUM-S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76号
申请人:博莱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366号“SPECTRUM-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PECTRUM”、“SCAN”字典释义、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信息、类似情形商标注册档案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SPECTRUM-SCAN”可译为“光谱扫描”,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雷达设备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和欧盟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