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5790号“好婆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98号
申请人:上海晏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盛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5790号“好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1984号商标、第219577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2月20日到期,并未办理续展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档案、产品图片及视频、店铺门面、产品包装、员工工作照、宣传资料、销售发票及采购单、广告发票及收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荣誉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