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41858号“红枣营养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10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海景云科技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1858号“红枣营养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5312号“果淘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73827号“禾隆记HE LONG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红枣营养师”,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服务的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