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409346号“周金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70号
申请人: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召俊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8409346号“周金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周金生CHOW KING SANG”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第25348090号“周金生 CHOW KING S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项链(首饰);宝石;首饰用小饰物;手镯(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将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三、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周金生CHOW KING SANG”商标创意及来源;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2018年珠宝展推荐会图片、2019年年会图片;
4、成都、昆明品牌推荐会、武汉培训会图片;
5、湖北品牌推广会协议书及发票;
6、网络推广、宣传相关资料;
7、周金生赞助蔡淳佳首唱会、左麟右李10周年演唱会图片;
8、VI SI设计委托合同;
9、2016年-2018年纳税证明、购销合同、审计报告;
10、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石膏板;砖;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非金属简易小浴室”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翡翠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相关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长期宣传使用,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砖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项链(首饰);宝石;首饰用小饰物;手镯(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周金生”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