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92284号“龙安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51号
申请人:广安鑫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慧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2284号“龙安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龙安是龙安柚的原产地,“龙安柚”不仅是申请人的主要农副产品,更是当地的名品。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和独特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列举类似情况已注册成功的案例,而申请商标被驳回,于理不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标识“龙安柚”,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