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洁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3257号“洁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12号

       

      申请人:AFI特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3257号“洁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8006号“洁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72777号“洁耐JIE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尤宏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