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65046号“知慧学术英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20号
申请人:宁波义格凯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5046号“知慧学术英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6899号“知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91153号“知慧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06887号“金知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记录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知慧学术英语”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知慧”、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知慧园”、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金知慧”的显著认读文字均为“知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