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77665号“云饵小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31号
申请人:王英鹤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7665号“云饵小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5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具有地域性特点,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在第29、30、35类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图样相同的商标。申请人援引含有“云饵”、“小市”注册成功的案例,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饵小市”与引证商标“云小市”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