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S K Mg 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339号“S K Mg C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49号

       

      申请人:ICL EUROPE COOPERATIEF U.A.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339号“S K Mg 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成,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整体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声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的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英国、欧盟、美国核准或通过初步审定的通知及中译文、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官方主页及简要中译文、产品包装袋照片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网站介绍信息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英文字母“S”代表化学元素“硫”、“K ”代表化学元素“钾”、“Mg”代表化学元素“镁”、“Ca”代表化学元素“钙”,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园艺和林业用肥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整体亦缺乏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是否在英国、欧盟、美国核准或通过初步审定以及申请人是否放弃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