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小米故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202002号“小米故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7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来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小米故事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02002号“小米故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的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
      1、代加工农产品合同原件;
      2、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3、银行回单复印件;
      4、销货清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薄片(谷类制品)、面条、米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制食品糊、焙烤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产品加工合同仅为商品销售前的准备,且该合同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也无相关发票证明真实履行,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认定。证据3银行回单、证据4销货清单显示的是被申请人向他人支付货款,以及向他人购买商品,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