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正泰金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53760号“正泰金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64号

       

      申请人:合肥市金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3760号“正泰金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085号“佰心BAIXIN及图”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止,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085号“佰心BAIXIN及图”商标、第1625072号“波司登Bosideng”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