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99280号“巨腾箱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55号
申请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280号“巨腾箱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7541号“巨腾 JU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64093号“巨腾电力 JUTENG Electric Power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已核准注册(见第1673期《商标注册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能生产设备出租;铁器加工;油料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能生产设备出租;金属处理;油料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巨腾箱变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