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輻射;避難所 ON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31992号“輻射;避難所 ON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27号

       

      申请人:贝思达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1992号“輻射;避難所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游戏及软件开发类服务上及软件产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辐射:避难所”是由辐射衍生出的一款主题策略游戏,亦是申请人的主要商标之一,已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另一件“辐射:避难所”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已有大量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互联网关于辐射游戏的介绍及报道;国家版权局关于引进出版《辐射:避难所》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辐射:避难所》的宣传使用证据;在先裁定文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并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