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44674号“具良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313号
申请人:吉田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674号“具良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146号“具良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屠宰动物用具和器具;剃须刀;雕刻工具(手工具);”(见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