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IND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66740号“WIND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51号

       

      申请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6740号“WIND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4661号“WIN MAX”商标、第6863656号“星亨宝贝生活馆;WINMAX;WIN MAX INTERNATIONAL CO 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WIN MA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垫;爬山鞋;帽;袜;手套(服装);运动鞋;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