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探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18846号“探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79号

       

      申请人:吕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846号“探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886号“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同的4405服务群组、与第4893125号“探索青丝创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同的4403服务群组、与第27738085号“探索造型沙龙  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同的4401、4404-4405服务群组、与第27209496号“探索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同的服务项目、与第27209495号“探索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同的4401、4404服务项目、与第17625241号“探索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相同的服务项、与第10706570号“行知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同的服务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8580号“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10818号“EXP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期满未申请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3931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即医院、医疗保健、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配镜服务项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探索”与引证商标九的英文“EXPLORE”(中文含义为:探索、探险)中、英文含义对应,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院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