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998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42号 -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99850号“嘿猴短视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42号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850号“嘿猴短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0493号“嘿猴”商标、第26023739号“黑猴”商标、第2619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报道、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嘿猴短视频”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黑猴”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