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N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01348号“XIN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67号

       

      申请人:赵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1348号“XI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9882号商标、第21327263号商标、第22525790号商标、第18565256号商标、第5508344号商标、第9410271号商标、第10352479号商标、第10500697号商标、第12771750号商标、第13394403号商标、第11046018号商标、第13315182号商标、第336011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微信使用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