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46696号“PICKERING'S G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38号
申请人:夏厅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6696号“PICKERING'S 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6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对申请商标在杜松子酒商品上的驳回申请复审。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杜松子酒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杜松子酒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向我局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杜松子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