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21597号“练习题LIANXIT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65号
申请人:西安强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1597号“练习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具匠心之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含义丰富且易识别,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练习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学等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