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61322号“有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25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1322号“有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戳”使用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