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7312号“巴宝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28号
申请人:云南建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7312号“巴宝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9392号“巴宝莉 BABA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巴宝莉”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巴宝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牙齿正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心理专家;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