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福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08652号“艺福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65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8652号“艺福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0986218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