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8209号“微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亨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乾远(深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8209号“微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59374号“微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销售证据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微亨”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微亨”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变压器(电);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传感器;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