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519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75号 -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519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75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51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055371号“J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