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Vi SAL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30658号“ViVi SAL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21号

       

      申请人:曾丹丹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0658号“ViVi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5091号“vivihaircut”商标、第20121801号“発记 Vivi Style 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ViVi SALON”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vivihaircut”、引证商标二的外文“Vivi Style F”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美容护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打蜡脱毛;理发;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