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日光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983号“日光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816号

       

      申请人:RAKUMBA LIGHTING PTY LTD AS TRUSTEE FOR RAKUMBA TRUST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983号“日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的天眼查企业信用报告显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7454号“日光R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注销,为查明真实性,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于2019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0528号“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该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虽然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宜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