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782210号“中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40号

       

      申请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82210号“中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2343944号“中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