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73141号“iPac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635号
申请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141号“iP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622638号“I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47525号撤销决定在“便携式计算机、无线电设备”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