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586434号“伯克希爾•哈撒韋BERKSHIRE•H
ATHAW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文辉
申请人因第6586434号“伯克希爾•哈撒韋BERKSHIRE•H ATHA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68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在过去三年时间内,被申请人并未在其全部指定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商标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给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1、广告位租赁协议书、收据及相关照片;2、产品订购单、收货人身份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货运托运单、收据及收货人出具的收购证明。3、实物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飞凡皮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体操服、防水服、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系单方自制证据,且广告位租赁协议书及收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照片未显示形成日期,标识模糊不清,亦未显示宣传的商品名称,故不足以证明其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中产品订购单、货运托运单及收货人出具的收购证明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本案中存在订购单(NO.0007459)与收货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的情况,因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收货人身份证明并非商标使用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相关商品。因此,被申请人证据2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