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RYYDO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01048号“MERRYYDOL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055号

       

      申请人:杭州全润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1048号“MERRYYDO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69697号“MERRYDO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2日